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

  第7条 第3款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或调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本法典的规范所取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
  第14条
  2.……证明对被告的指控和推翻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辩护的理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
  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证明对被告的指控和推翻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辩护的理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
  第57条
  鉴定人是具有专业知识并依照法典规定的程序被指定进行司法鉴定和提出鉴定结论的人员。
  ……
  鉴定人有权:(1)了解与鉴定对象有关的刑事案件材料;(2)请求向他提供鉴定结论所必需的补充材料或者再聘请其他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3)经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和法院批准参加诉讼行为并提出有关司法鉴定对象的问题;(4)在其权限范围内提出鉴定结论,包括就指定司法鉴定的裁决中没有提出,但与鉴定对象有关的问题提出鉴定意见;(5)对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和法院限制其权利的行为(不作为)和决定提出申诉;(6)拒绝就超出其专业知识的问题以及在提供的材料不足以作鉴定结论时拒绝提出鉴定结论。
  鉴定人无权:(1)不通知侦查员和法院而擅自就司法鉴定问题与刑事诉讼参加者进行谈话;(2)独自搜集鉴定材料;(3)不经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法院的许可进行可能致使客体完全或部分毁灭,改变其外形或基本性质的鉴定研究;(4)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5)如果鉴定人事先依照本法典第161条规定的程序被告知不得泄露他作为鉴定人参加刑事案件而知悉的审前调查材料,则他无权泄露此种材料。
  第58条 第1款
  专家是具有专门知识、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为了在研究刑事案件的材料方面查明、确认和提取物品和文件、采用技术手段、向专家提出问题以及向控辩双方和法院解释其职业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而被聘请参加诉讼行为的人员。
  第72条 ]
  凡是可能知悉本案应当判明的任何情况的人,都可以被传唤作为证人提供陈述。
  第73条第1款
  证人必须依照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法院的传唤到场、并作真实的陈述,叙说他关于案件所知悉的一切情况并回答所提出的各项问题。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场时,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和法院有权加以据传。
  法院还有权对证人处以劳动工资标准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
  证人拒绝或规避提供陈述,依照苏俄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担负责任,而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应当依照苏俄刑法典第181条的规定担负责任。
  第90条
  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的情况,如果没有引起法院的怀疑,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应予以承认而无需再进行补充审查。但是,这种刑事判决不能作为不经审判认定以前不是本案参加人的人有罪的根据。
  第164条 ]第4款
  在进行侦查行为时不允许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的非法措施,以及不允许对参加侦查行为的人构成生命和健康危险的行为。
  第176条第1款
对地点、住房、其他房舍、物品和文件的勘验是为了发现犯罪痕迹,查明对刑事案件有意义的情况。
  第177条第5款
  住房的勘验只能经居住人的同意或者根据法院的决定进行。如果居住人反对勘验,则侦查员可以依照本法典第165条向法院提出进行勘验的申请。
  第195条第1款
  侦查员在认为有必要指定司法鉴定后,应做出以关决定,而在本法第29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情况下(是指将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犯、刑事被告人安置到医疗住院机构分别进行法医鉴定或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笔者注),应向法院提出申请。
  第204条
  1.鉴定结论应说明:(1)进行司法鉴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2)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3)指定司法鉴定的公职人员;(4)关于鉴定机构的材料,以及鉴定人的姓、名和父称,他的文化程度、专业、工龄、学位和(或)学衔、所担任的职务;(5)关于事先向鉴定人说明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的责任和情况;(6)向鉴定人提出的问题;(7)研究客体和提供进行司法鉴定的材料;(8)关于进行司法鉴定时在场人员的情况;(9)研究的内容和结果,同时指出所采用的方法;(10)就向鉴定人提出的问题得出结论以及对结论进行论证。
  2.如果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鉴定人确认了对刑事案件有意义的情况,但对该情况并未提出问题,则鉴定人有权在自己的鉴定结论中指出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