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

  第10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条等条款规定,不适用于婚姻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请求的承认规定,亦同。关于审判上自认的法则,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第14条
  为了维持婚姻,法院依职权可进行调查证据,并对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加以考虑,但对于调查的事实及证据的结果,应询问当事人。  
  第31条第2款
  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并对法院未提出的事实加以考虑。但对于调查事实及证据的结果,应询问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