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民事诉讼法》

  第212条
  事实审法官可以要求提交包括照片在内的记录的副本和公证副本,来代替原件的提交。
  在出于摘录某些特定的部分的目的而需要商业账簿或登记簿时,法官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任命公证人制作摘录本,必要时可任命专家指导公证人进行。
  第213条
  除了第210条、第211条中规定的情形。依职权,有权要求相应的行政部门提供诉讼中涉及到的行政部门的有关公函和记录的书面报告。
  第215条
  诉讼中提出的个人制作的文书在以下几种情况视为已经被默认:
  一、个人制作的文书的所有人或作为制作该文书时的名义人的当事人缺席时,第293条第三款的情形除外。
  二、出庭的当事人在最初日期里或举证后的首次答辩中未否认书证,或没有表明不知道的。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书证以公证副本的形式被提交时,事实审法官可依第一款第二号规定的方法给予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熟虑期间。
  第216条
  当事人欲否认书证时,需提出有效的证明方法,而且必须提出或指定参照的文书,并请求审查。
  申请审查对当事人有利时,也可以以传票为主要方式提出。但是当被告承认书证时,费用由原先负担。
  第219条第2款
  如被传唤的当事人不出庭、或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笔录,即可视为该书证已被当事人承认。
  第220条 第2款
  如果当事人否认事实上由他制作的书证或签名,在合议庭确定是该当事人所为时,合议庭可对他处以2,000里拉以上10,000里拉以下的罚金。
  第221条
  只要尚未经判决确定书证的真实性,在提起诉讼和诉讼中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以主要方式对书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异议必须写明虚假的原因及其证据,否则异议无效。
  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或其特别代理人提出,且其中必须要有起诉状或期日调查笔录中所记载的陈述内容。
  检察官通常必须参加诉讼。
  第228条
  诉讼中的自认以非正式或正式询问的形式进行。
  第229条
  非正式自认是指除了第一八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本人署名的诉讼状中的自认。
  第258条
  事实审法官可要求对场所、动产和不动产或人进行核实,并确定审查核实的日期、场所和方法。
  第259条
  即使审查核实证据是在法官管辖的范围外进行的,必要时也应在技术辅助者的现场监督下,由法官亲自进行。
  第260条
  事实审法官有权回避参加对身体的查验,而要求单独的技术辅助人进行查验。
  查验身体时必须保障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261条
  事实审法官有权要求对物品、记录以及场所描述、副本、照片进行复制,必要时有权使用录像或其他机械手段、工具、操作机械记录。
  与前款相同,为确认事实是否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或能否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法官有权根据情况要求对事实的展开进行拍照或录像,从而再现事实。
  实验由法官主持,必要时任命专家实施,专家依第193条宣誓。
  第262条
  在核实证据或实验的过程中,事实审法官有权为获知情况而询问证人,有权为提出物证或现场验证而采取必要措施。
  事实审法官可以在一定的限度内询问与诉讼无关的人员,并且可以在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这些人的权益的情况下,在这些人的现场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