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刑事诉讼法》

  第92条
  预审法官可以到必要地点进行一切有效的调查,或者进行搜查。
  第100条
  在重罪或轻罪案件中,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为二年或二年以上监禁,预审法官为了侦查的必需,可以决定截留、登记和抄录邮电通讯。此项措施由他授权并监督。
  根据第100条规定制作的决定,应当载明截留的对方通讯人的姓名及特征、导致截留的罪行,以及截留的期限。 
  第103条
  证人应当宣誓据实陈述,只讲真实。预审法官应当询问其姓氏……
  第108条
  不满十六岁的儿童,可以不经宣誓而作证。
  第109条
  任何被传唤到庭作证的人,均应当出庭、宣誓并作证;……
  第110条
  如果证人没有到庭,预审法官可以对拒绝出庭的证人采取传讯措施,通过警察强制其到庭,以传讯通知书进行并处第五级违警罪的罚款。……如果证人出庭但拒绝宣誓作证,预审法官也可对其处以同样的刑罚。
  第111条
  对任何公开声称认识某种重罪或请罪的犯罪人而又拒绝回答预审法官为此向他提出问题的人,应判处十一天至一年的监禁和三百七十五至二万法郎的罚款。
  第116条
  律师选定或经法院指定后,可以到法院查阅案卷。(根据法国1993年8月24日的法律,在拘留20小时以后,被拘留人可以要求会见律师。所以说,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律师查阅案卷的时间是相当早的。
  预审法官应当告知被审查人,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对他进行讯问。此项同意只有当他的律师在场时方可取得。
  第122条
  预审法官可以根据情况的需要,签发传票、拘传证、拘留证或逮捕证。
  第156条
  任何预审法官或审判法官,在案件出现技术方面问题时,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要依自己职权,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命令进行鉴定。
  第157条
  专家应从最高法院办公厅制作的全国专家名册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中选取,或者从各上诉法院与总检察长商定提出的名册中选取。
  第159条
  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遇情况需要,预审法官可以指定数名专家。
  第160条
  在登录进第157条所规定的任何名册时,专家应当在其住所所在地区的上诉法院宣誓将依据自己的荣誉和良心对司法工作提供协助。此项宣誓,不必在每次受委托时重复进行。没有列入上述任何名册的专家,在每次委托进行签定时,应当在预审法官或者经该主管法院指定的法官面前,作前款规定的宣誓。宣誓的笔录应由主管法官、鉴定人和书记官签名。遇有实际障碍不能当面宣誓时,也可以以书面誓言代替,但障碍的原因应该载明,同时,宣誓书应附入案件的档案中。
  第167条
  鉴定结束后,当事人的律师可以查阅诉讼案卷。
  第278条
  律师可以在案卷保管处查阅案卷中的任何文件。
  第281条第4款
  根据当事人要求而传唤证人的费用,以及支付给证人的偿金,均由当事人负担。但是,被告人要求传唤的证人,如果检察院认为该证人的陈述可能有助于查明真相,不在此列。
  第331条
  证人依照审判长规定的次序,分别作证。
  ……
  证人在陈述之前,应当宣誓无私无畏地讲出全部真相,而且只讲真相。之后,证人作口头陈述。  
  第335条
  下列人员作证,可以不令其宣誓:
  1.被告人以及出庭受同案审判的其他被告人的父母或任何其他直系尊亲;
  2.儿女或任何其他直系卑亲;
  3.兄弟姐妹;
  4.与前三项同等级的姻亲;
  5.配偶(虽已离婚,也可不宣誓);
  6.民事当事人;
  7.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