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与诉讼指引》

  1.6[鉴定结论还须遵守专家证人备忘录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35。9条之规定,法院可责令能够接近信息的一方当事人向不能合理接近该信息的其他当事人送达记录该信息的书证。送达的书证须包括构成该信息任何部分基础的所有事实、测试、试验以及假定的全部细节,以便受送达人能够获取对该信息的合理解释,并对该信息的重要性进行适当评估。
  5[单个专家证人]
  如法院已指令仅由一名专家证人就某一特定问题提供证据,而关于这一问题又涉及诸多学科,应选择一名主导学科领域的主要专家证人作为单一专家证人。确定的单一专家证人应准备鉴定结论的总体部分,并负责将其他学科领域专家证人的所有报告之内容作为鉴定结论的附录或者合并到鉴定结论之中。
  6[技术顾问]
  6.1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35。15条之规定,可以任命一名技术顾问协助法院。法院须在任命技术顾问21天之前,将提名为技术顾问人士的姓名、协助事项以及担任技术顾问人士的资格,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
  6.2当任何人被提名为技术顾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皆可就该人的个人身份或者资格问题提出反对。
  6.3任何对技术顾问提名的反对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在收到法院依第6。1款所发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法院将考虑是否进行任命。
  6.4技术顾问准备的任何报告之副本皆应送达各方当事人,不过技术顾问不出庭以口头形式作证,或者接受交叉询问或者询问。
  第31.8条第1款
  当事人开示书证之责任只限于开示他所控制或者已经控制的书证。
  第32.3条[视听证据或其他形式的证据]
证人可能通过音像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向法院提供证据。
  第32.14条[虚假陈述]
  (1)如果证人对案件事实没有诚实的信念,在事实声明所确认的书证中作虚假陈述,或者引致虚假陈述,可以向该人提起藐视法庭诉讼。
……
  第32.15条[宣誓证据]
  (1)证人作证应采取宣誓陈述书的形式,或者如法院另有要求,其他任何规则、《诉讼指引》或者其他任何法规另有规定的,亦可在提交证人证言的同时附加宣誓陈述书。
  (2)当不适用前款规定时,如果证人自行选择在案件中作证的形式,任何规则不得阻止证人在非开庭审理之听审程序中采取宣誓陈述书的形式作证,但建议以宣誓陈述书形式作证的当事人可以不承担任何其他各方当事人以此方式作证所增加的费用,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第35章
  旨在限制使用口头专家证据,仅在具有合理需要时方得使用口头专家证据。另外,需要提交专家证据的事项尽可能应由单个专家证人处理。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或者采纳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须经法院同意。
  1、鉴定结论的格式和内容
  1.1鉴定结论应向法院提出,而非向委托专家证人惊醒鉴定的当事人提出。
  1.2鉴定结论须:
  (1)详细写明专家证人的资格;
  (2)详细列明该专家证人制作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任何文献或者其他资料;
  (3)说明鉴定结论所采用的任何测试或者试验的操作人员,以及这些测试或试验是否在该专家证人的监控下进行的;
  (4)载明进行上述任何测试或试验的人员之资格,以及
  (5)如鉴定结论涉及的有关事项存在各种不同观点,则应——
  a概述各种观点;以及
  b为自己的观点阐明理由;
  (6)概述该专家的主张;
  (7)写明该专家证人理解其对法院之义务,以及他已经遵守了该义务;以及
  (8)载有列明所有重要指示要旨的陈述(不论是书面指示抑或是口头指示)。如有关事实和指令对鉴定结论的观点或者观点之依据至关重要的话,则陈述应概括对该专家提出的事实和指令。
  1.3鉴定结论须经事实声明以有《诉讼指引》本部分第1。2款第(7)和(8)项所要求的陈述核实。
  1.4事实声明的格式如下:
  “我相信,我要鉴定结论中陈述的事实全为真实,在鉴定结论中表达的观点是正确的。”
  1.5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32.14条,该条规定了核实陈述人对所述事实没有诚实的信念、包含虚假陈述的书证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