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95年民事证据法》

  第10条
  (1)在任何民事诉讼中,某一个人经或者在联合于国的任一法庭或者经联合王国或者联合王国以外的军事法庭被判决有罪的事实,如果采纳为证据与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任一争议有关联,应当采纳为(下述第(3)款除外)证明引人实施了该项犯罪的证据,不论此上是因为有罪答辩还是其他原因被判决有罪,也不论此人是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但是除一项有效的有罪判决之外的任何一项有罪判决,均不得依据本条采纳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