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第76条(4)
  供述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全部或部分排除这一事实不应影响以下事实作为证据的可采性—(a)从被告人供述中发现的任何事实;……
  第78条
  (1)在任何诉讼中,法庭在考虑到包括证据收集在内的各种情况以后,如果认为采纳这一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的影响,以至于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就可以拒绝将控诉一方所据以提出指控的这一证据予以采纳。
  (2)本条的规定不应对任何要求法庭排除证据的法律规则的适用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