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第206条
  司法审查的范围
  (F)没有事实的根据,达到事实必须由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度。
  第552条A款B项
  原告起诉时,原告居住地或其主营业所所在地或机关记录所在地的地区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地区法院有管辖权。法院有权禁止机关封锁机关的记录,并可命令提供任何不当地对原告封锁的机关记录。对这类案件,法院应重新审理,可以不公开地审查该机关记录的内容,以决定该记录或其中任何部分,是否属于本条下面(b)款中规定的任何免除公开的事项,因而可以拒绝公开。机关对其行动的正当性应负证明责任。  
  第556条D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规或裁定的提议人应负举证的责任。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证据都可接受,但作为一种政策,机关应规定不接受和案件无关联性的、不重要的、或过于重复的证据。除非考虑了全部案卷或其中为当事人所引用的部分,并且符合和得到可靠的、有证明力的和实质性的证据支持,否则不得科处制裁、发布法规或作出裁定。在符合司法的利益和机关执行的重要的法律政策的范围内,机关可以认为违反本编第557条D款的规定构成充分的理由,可以对故意违反或促成这种违反的人,作出不利的决定。当事人有权以口头的或书面的证据提出他的案件或进行辩护,也有权提出反证,并且为了弄清全部事实的真相,也可以进行质证。机关在制定法规、决定金钱或福利请求或原始许可证的请求时,只要无损于任何当事人的利益,可以采用书面程序提交全部或一部分证据。   
  第556条E款
  证言的记录、物证以及程序进行中提出的一切文书和申请书,构成按照本编557条规定作出决定的唯一案卷。当事人缴纳法定的费用以后,有权得到副本,如果机关的决定是根据没有出现在证据记录之中的官方认知的事实时,当事人只要及时提出要求,则取得机会有权提出反证。
  第706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在判决所必要的范围内,审查法院应决定全部有关的法律问题,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并且决定机关行为的词句所表示的意义或适用。
  审查法院应:
  (1)强迫执行不合法拒绝的或不合理迟延的机关行为,并且
  (2)认为出现下列情况的机关行为、裁定和结论不合法,并撤销之:
  (A)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它的不合法的行为。
  (B)违反宪法上的权利、权力、特权或特免。
  (C)超越法定的管辖权限、权力、或限制、或者没有法律上的权利。
  (D)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E)适用本编第556条和557条的规定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依机关的听证记录而审查的案件,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或者
  (F)没有事实的根据,达到事实必须由法院重新审查的程度。
  在作上述法定时,法院应审查全部记录,或记录中为一方当事人所引用的部分;并且应充分注意法律对产生不正确的结果的错误所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