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州统一标准行政程序法》(1981年)

  第5—114条b款2项
  法院发现,新的证据可以利用,因为它和行政行为的效力关系紧密。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并不知道或没有义务发现这个新证据,或有义务但是具有正当理由没能发现它直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以及司法的利益也要求将争议包括新证据发还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第5条第3款
  对事实争议的司法审查必须限制在行政记录的范围内,根据本建议稿规定,可以提出附加(新)证据。

美国《各州统一标准行政程序法》(1970年)

  第15条第5款
  在开庭审理之前,如果法院要求补送证据,而补送的证据是实体的并有理由说明行政机构程序进行中没有提供这些证据,那么法院可以命令补充证据。行政机构可以补充证据为理由,修正它的决定和裁断,同时应向法院提出修正本、新决定和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