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修正案
人民有保障其人身、住所、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除有以宣誓或正式证词为依据的可能的理由,其中特别说明应予搜索的地点,拘捕的人等或者查封的物件外,不得颁发搜查证、拘捕证或扣押证。
人民有保障其人身、住所、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除有以宣誓或正式证词为依据的可能的理由,其中特别说明应予搜索的地点,拘捕的人等或者查封的物件外,不得颁发搜查证、拘捕证或扣押证。
……除有以宣誓或正式证词为依据的可能的理由,其中特别说明应予搜索的地点,拘捕的人等或者查封的物件外,不得颁发搜查证、拘捕证或扣押证。
第五修正案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亦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他自己的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