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本建议稿指示法官自由裁量、判断情势或重要原因时,法官应公平合理裁判。 第8条 本建议稿无相反规定的,当事人须证明其主张的能推导出其权利的事实之存在。 第9条 (1)官方登记簿及公文,只要其内容未被证明为不真实的,就可作为被其证明的事实的充分根据。 (2)前款证明无需具备任何特别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