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09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现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作暂行规定。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 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 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二)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