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能认定证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