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70.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 、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71.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72.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7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74.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76.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7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78.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